传统文化民俗

北京世界文化遗产有8处

长城 故宫 周口店北京遗址 颐和园 天坛 明十三陵 大运河 故宫中轴线

北京地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传代表作

13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
昆曲 京剧 古琴艺术 中国剪纸 珠算 皮影戏 书法 针灸 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 端午节 二十四节气

北京地区的主要博物馆 超过200家(203)

故宫 中国国家博物馆是 电影 农业 航天 地质 人民革命军事 毛主席纪念堂 中国美术馆 颐和园 八达岭长城 圆明园遗址 恭王府博物馆 孔庙国子监博物馆 徐悲鸿 郭沫若 梅兰芳 詹天佑 六必居全聚德 昌平密云 通州 博物馆
北京著名的抗日将军论 张自忠路 赵登禹路 佟麟阁路

北京地区的红色教育基地

主要有 124处 ,知名的有 天安门广场 北京中山公园 中国国家国家博物馆 中国美术馆 宋庆龄茅盾故居 梅兰芳徐悲鸿纪念馆 北京鲁迅博物馆 北京市档案馆 朝阳区档案馆 奥林匹克公园 798-751园区 李大钊故居烈士陵园 香山革命纪念地 北大红楼 卢沟桥景区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 八宝山革命公墓 周口店北京遗址 博物馆 没有共产党没有新中国纪念馆 通州大运河文化旅游景区 焦庄户地道战 遗址纪念馆 北京雁栖湖 北京慕田峪长城

北京胡同及四合院

辽代称之为坊,故有36坊之说,胡同随元大都的规划而形成,蒙语有水井(居民两边沿水井而居)或者居民聚落之意(浩特)严格规定9米宽,明清无规划,导致出现宽窄不一进深不一的情况,也有死胡同这么一说。沿井而居的不例如井儿胡同 王府井 四眼井 ,胡同太多了。文人雅士,俗人起名,啥样的的都有(地势,建筑 集市 动物),例如,小羊圈胡同(老舍四世同堂),后因重名,雅化原因,改名的也很多,如屎壳郎胡同(现改名时刻亮胡同)母猪胡同改为梅竹胡同,花枝胡同(叫花子胡同),井儿胡同(7处),箭杆胡同(9处),等据1949年统计,北京旧城胡同约3250条,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明确提出保护1000余条现存胡同及名,著名十大胡同 的有 南锣鼓巷 烟袋斜街 国子监街 东交西交民巷 琉璃厂 金鱼胡同(养金鱼的) 帽儿胡同 八大胡同 菊儿胡同
元大都是当时举世闻名的大都市,元大都的建设包含有大规模的民居,胡同和四合院成为元大都的基本内涵所谓合院,即是一个院子坐东西长南北窄,坐北朝南,坎宅巽门(八卦方位 坎正北方房 巽东南方吉利)。,四面都建有房屋,四合房屋,中心为院,这就是合院。没南房的叫三合院。合院以中轴线贯穿,路以十字开,北房为正房(主人房 长辈房),东西两方向的房屋为厢房(子孙房),东边多为大儿子居住,西厢房是次子的地方,南房门向北开,所以叫作倒座。,北房最好,东南房最差,东不暖,夏不凉。一家人有钱或人口多时,,。可建前后两组合院。 有一进 二进 三进 四个进 ,一二为平常人所用 三进四进为达官贵人所用 ,清代规制严格,只有亲王、郡王等王府的正门才允许建在中轴线上,民用四合院 门口开东南角,王府则开中间(称为“子午门”) ,以前男女有别,故有,大门不出二门(垂花门)不迈一说,出了正房外 建筑还影壁(内外都有) 抄手游廊(防雨雪)倒座(仆人 厨房 管家 书房 客房)耳房(家人)等 后罩房 (女仆 或女儿),来了客人可能让其住在西厢房或者,便宜行事,家人在耳房,门有广亮大门可进车马(贵族官员用),金柱大门房子门(富人用)如意门(平民)墙垣(有屋顶)民居 ,半开的叫窄门。门当户对 是指门口是石狮子 ,普通人没有 ,户对是门楣
传统文化民俗
传统文化民俗
传统文化民俗
著名的地方有 齐白石故居 鲁迅故居 郭沫若故居 ,梅兰芳故居 纪晓岚故居 等
关于黄色
唐高祖 李渊下诏 禁止穿赤黄 ,黄色为皇家专用 ,始起点,又有黄袍加身,加剧了代表性,清集权加强。明黄黄色成为皇帝、皇后、皇太后的专属,太子和嫡福晋,太子妃穿杏黄色(唯一穿过的胤礽)。亲王金黄色,需要皇帝允许,黄马褂是明黄
天地玄黄 五行学说附会:古人认为“黄”对应五行中的“土”,代表中央方位,君主坐镇中央统御四方,因此黄色被赋予了至高无上的象征意义。
五色土 东西 青白 南北 红黑 东西木金 南北 火水 四象 东青龙 西白虎 南朱雀 北玄武
北京主要商业街
元朝讲究前朝后市,后修了通惠河(连接北运河),东四 西单鼓楼前 成了代表作, 朱棣迁都,积水潭什刹海淤积
明朝为了振兴市场,在前门外,建了廊房(官方招商建铺)头条、二条、三条,四条(大栅栏)逐渐达到鼎盛,,有了珠市口(卖猪的 )等专业的集市 清朝后旗人住在内城 汉人住外城(嘉靖二十三年明朝建建立),且内城不让建立戏院妓院,就开始往前门(正阳门)附近集中,乾隆年间为了防盗的需要建立了大栅栏-鲜鱼口,且特比高大,久而久之变成了大栅栏。知名的商铺 有同仁堂 八大祥,瑞福祥 内联升 马聚源 张一元 达仁堂 宏仁堂 旁边有 广和楼(大戏院)) 。 六必居 ,荣宝斋等,全聚德 独一处 正阳楼 正明斋 新大北照相馆。 鲜鱼口 六必居 便宜坊
王府井,在东单排牌楼旁的东安市场,有五芳斋 东来顺等,亨得利
东四-西单 ,
天桥 穷人去的,杂耍的,卖艺的,茶馆旅店 三教九流
严嵩写的牌匾 有六必居 鹤年堂

北京市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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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6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一节 旅行社和导游
  第二节 景区
  第三节 旅游客运
  第四节 旅游购物
  第五节 网络旅游服务
  第六节 一日游
  第七节 民宿
  第五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为旅游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和旅游纠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发展旅游业,应当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发挥首都资源优势,坚持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本市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有序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统筹旅游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国际旅游交流和国内旅游区域合作。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市、区消费者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对旅游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市倡导健康、低碳、文明的旅游方式。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文明旅游公约,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旅游秩序。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旅游发展规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结合本区特点,编制本行政区的旅游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市、区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交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市容环境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求。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资源保护。
  第十一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应当结合当地自然人文环境特点,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原貌,保持环境、景观、设施协调统一。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二条 市、区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文化、文物、统计和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业与工业、农业、商业、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和医疗等相关产业融合;促进文博旅游、会展旅游、研学旅游、赛事旅游、康养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发展;推动休闲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共同发展。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发掘本市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托本市资源优势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和文化演出,开发旅游文化精品剧目;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皇城文化、老北京文化以及名人故居、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开发特色旅游产品。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的规划引导,加大乡村生态环境和文化遗存保护力度,改善乡村停车场、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服务设施,支持特色村镇的开发与建设,促进乡村休闲旅游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旅游翻译规范化建设,组织专业力量,对旅游公共信息、标识、介绍和服务设施等提供翻译规范,并进行规范性评估。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翻译规范,为旅游者提供外文服务。
  第十七条 本市拓展旅游投融资渠道,通过资源交易、融资担保及保险服务等方式,引导和保障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
  鼓励保险机构完善和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发面向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旅游综合保险产品。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城市管理和交通等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旅游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九条 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建设,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风险、医疗急救、旅游者流量和服务质量等必要信息。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主要景区等旅游者集中的场所,设置旅游咨询服务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制度,组织旅游经营者编制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本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部门的通告,及时、准确地向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合理布局轨道交通和公共交通线路、旅游者中转站以及旅游交通服务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交通和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在主要景区周边的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人行道路上设置景区指引标识,引导旅游者出行。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在主要景区合理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
  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旅游志愿者开展旅游咨询服务、文明旅游引导、景区游览讲解和旅游应急救援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公益服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志愿服务规范,加强对旅游志愿者的培训和管理。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一节 旅行社和导游
  第二十五条 本市对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活动实行电子行程单管理。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通过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团队旅游信息备案。
  旅游行政部门向旅游者、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人员、景区提供旅游电子行程单。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人员、景区应当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提供相关服务。
  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电子行程单应当包括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名称、导游姓名及联系电话,旅游客运车辆牌号、驾驶人员姓名,景区名称及游览时间,就餐点、购物店名称及具体停留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导游在本市执业,应当与本市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本市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向市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或者变更、换发导游证。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在其他地区领取导游证并在本市执业的导游,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导游证的变更、换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旅游行政部门和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对本市导游进行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对在其他地区取得导游资格证而申请在本市执业的人员,进行有关本市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和旅游管理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岗前培训。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委派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
  旅行社应当按照导游任务内容全额支付团队旅游的接待和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旅行社违反前款规定的,导游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和旅游行业组织举报或者投诉。
  第二十九条 旅游行业组织可以根据旅游业经营状况,发布本市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诚信指导价,对旅游经营者的不合理低价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对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曝光和谴责。
  旅游行业组织依法承担导游注册职能,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评价机制,组织业务培训,维护导游合法权益,引导导游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景区
  第三十条 本市按照景区的性质对景区门票实行分类定价制度。
  利用公共资源开发、建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利用其他资源开发、建设的景区,门票实行市场调节、自主定价。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由旅游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 故宫、天坛、颐和园、八达岭长城、明十三陵、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等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景区实行讲解员管理制度。
  在前款所列景区内为团队旅游提供讲解服务的,应当取得景区讲解员证。景区讲解员由景区负责管理,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由景区颁发讲解员证。未取得景区讲解员证的人员,不得在前款所列景区内从事团队旅游讲解活动。
  第三十二条 景区应当规范讲解内容,丰富讲解的文化内涵,根据旅游者需要,提供讲解服务。
  鼓励景区聘请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讲解员,开办专题讲座,提升景区文化品质。
  鼓励景区利用语音导览设备、电子地图、手机自助导游等现代科技手段,提供游览引导、讲解服务。
  第三十三条 鼓励景区实行门票、讲解员预约制度,为旅游者合理安排行程提供便利。
  景区为了旅游安全的需要,可以在节假日期间或者在部分游览区域实行分时段预约参观制度。景区实行分时段预约参观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
  景区对未在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进行备案的团队旅游,不得给予门票折扣,并记录旅行社、导游相关信息,向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景区应当设置区域界限标识、服务设施标识和游览导向标识;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瞬时和全天最大承载量。
  景区应当制定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通过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景区网站以及景区售票处等,公布景区的实时流量和最大承载量。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瞬时和全天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报告,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三十六条 景区应当保护景观、植被、地形地貌,保持环境整洁,对损坏旅游设施、乱写乱画和喧哗等行为及时制止,为旅游者提供良好的游览环境。
  景区允许使用扩音设备的,应当划定使用区域和时间,明确使用要求,噪声排放不得超过50分贝。
  第三十七条 景区应当根据接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停车场、免费公共厕所以及符合环境卫生、通讯、安全保障、无障碍等要求的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得影响景区景容。
  第三十八条 景区应当加强对景区范围内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和演艺等经营单位的管理,维护景区经营秩序。
  景区对擅自摆摊、圈地和占点的经营行为,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等措施;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节 旅游客运
  第三十九条 公共交通客运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行政部门的要求完善旅游公交服务,根据需要开设通往世界文化遗产等景区的旅游公交,增加旅游公交发车站点,满足旅游者交通需求。
  第四十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旅游客运车辆显著位置明示旅游客运经营的相关信息,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和内部监控设施,并保障正常使用。
  旅行社应当使用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为团队旅游提供交通服务。
  第四十一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保证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监督为团队旅游服务的驾驶人员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运行车辆,不得承运电子行程单以外的旅游者。
  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为未在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进行团队旅游信息备案的旅行社、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通服务。
  第四十二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和旅行社可以利用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自有车辆,开设通往世界文化遗产等景区的旅游专线,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务。旅游专线按照班线客运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利用胡同资源开展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活动,实行特许经营的,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旅游购物
  第四十四条 接待团队旅游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场所应当同时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
  第四十五条 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不得以回扣、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财物或者其他手段给予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贿赂。
  第四十六条 旅游购物场所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利用虚假、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明示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旅游者在前款规定的具体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换货;所购商品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以就餐、接受检查等名义变相增加购物场所的,由旅行社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节 网络旅游服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显著位置明示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 旅行社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旅行社经营资质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允许旅行社通过平台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保证旅游经营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十条 旅游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赔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赔偿。
  第五十一条 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为旅行社及其旅游产品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并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行业组织发现网络信息搜索结果含有虚假旅游经营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虚假信息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市旅游行政部门、网信部门发现网络信息搜索结果含有虚假旅游经营信息的,应当责令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
第六节 一日游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一日游,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除住宿以外的交通、餐饮、游览、导游等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团队旅游形式。
  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一日游包价旅游合同。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导游证,从事一日游经营服务活动;
  (二)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
  (三)冒用旅行社、旅游集散中心、公共交通客运企业等名义,利用公交站牌、互联网、旅游地图等媒介或者在旅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发布一日游虚假信息,非法揽客;
  (四)以不合理低价揽客,并在旅游行程中向旅游者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擅自变更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甩团、甩客;
  (六)在景区内及其周边地区,追逐、拦截旅游者,索要物品,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一日游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 旅馆业经营者允许旅行社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分社或者服务网点的,应当查验旅行社相关许可文件,并要求旅行社在营业场所张贴、悬挂相关许可、登记证件。
  旅馆业经营者允许旅行社在其经营场所放置旅游宣传资料、联系方式或者旅游地图的,应当查验旅行社相关许可文件,所放置材料宣传内容应当与旅行社名实相符。
  第五十五条 旅行社组织前往长城、明十三陵等本市有多个同类景区或者景区内有多个同类收费景点的团队旅游活动,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明示所游览景区或者景点的具体名称。列入旅游行程中的收费景区,不安排进入游览的,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注明。
第七节 民宿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城乡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结合本地人文环境、自然景观、生态资源以及生产、生活方式,为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十七条 城乡居民开展民宿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民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的引导,鼓励乡村民宿发展。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其成员委托,以成员自有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从事民宿经营。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分别制定城区民宿和乡村民宿的具体管理规定。
  旅游、公安、环保、卫生计生、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民宿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构,公布旅游投诉监督电话和网站等信息。
  统一受理机构接到旅游者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按照旅游综合执法职责分工应当由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统一受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旅游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向旅游者反馈。
  第六十二条 旅游、公安、交通、工商、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证据收集规则和互认标准、案件移送程序、跨区域违法行为处理规则以及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对投诉、举报案件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旅游执法实效。
  有关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旅游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十三条 本市加强旅游业诚信体系建设,市旅游行政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旅游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旅游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和违法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旅游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旅游经营者进行重点管理,增加检查频次;旅游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可以作为有关部门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重要参考依据。
  不具有相关旅游经营资质的违法经营主体信息,纳入旅游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第六十四条 市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旅游从业人员有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罚信息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损毁、破坏文物古迹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旅游秩序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对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游者,景区、旅行社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旅游服务。
  第六十五条 支持消费者组织定期发布旅游者对本市旅游市场的投诉情况、旅游者体验报告和对旅游者的消费提示,对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点评、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通过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团队旅游信息备案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提供交通服务的,由交通行政部门对旅游客运经营者处以2000元罚款。
  第六十七条 导游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市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换发导游证而在本市执业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派不符合规定的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未向导游全额支付团队旅游接待和服务费用,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景区讲解员证的个人在景区内为团队旅游提供讲解服务的,由景区进行劝阻和警告;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罚款。
  第七十条 景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未在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进行备案的团队旅游给予门票折扣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景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区域界限标识、服务设施标识、游览导向标识,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未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或者未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和内部监控设施,或者未保障正常使用的,由交通行政部门对旅游客运经营者处以2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为团队旅游服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运电子行程单以外的旅游者的,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客运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为未在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进行团队旅游信息备案的旅行社、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交通服务的,由交通行政部门对旅游客运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相关车辆停止运营、暂扣车辆营运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七十五条 旅游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向团队旅游者之外的社会公众开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六条 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回扣、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财物或者其他手段给予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 旅游购物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利用虚假、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审核允许旅行社在平台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拒不采取必要措施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网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的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信息,应当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旅游行政部门和网信部门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工商、交通、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旅馆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为非法一日游经营活动提供便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旅馆业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旅游合同中未明示所游览景区的具体名称或者对不进入游览的收费景区未予注明的,由旅游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八十三条 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问责、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旅游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按照规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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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1月实事政治汇总

1 月

【★核心考点】开年聚焦十五五开局、新质生产力、未来产业布局,元首外交密集
  1. 1 月 8 日:习近平向2026 中非人文交流年开幕式致贺信;同日致电祝贺通伦当选老挝人民革命党中央总书记中华人民共...
  2. 1 月 20 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中央党校)。总书记开班讲话:扎实做好工作,努力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重点方向:现代化产业体系、新质生产力、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人民日报
  3. 1 月 28–31 日:英国首相斯塔默访华,英国首相时隔 8 年访华,中英同意发展长期稳定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访问北京、上海中华人民共...
  4. 1 月 30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主题:前瞻布局发展未来产业。讲话要点:发挥比较优势、稳中求进、梯度培育未来产业,抢占科技产业制高点,培育新质生产力央视网
  5. 1 月 29 日:全国 “扫黄打非” 工作会议召开;淠史杭灌区现代化改造先行工程开工(总投资 192.6 亿元)新华网
  6. 其他:中央军委签署命令发布《军事理论工作条例》,3 月 1 日施行;任命刘显法为中国政府非洲事务特别代表人民日报

2 月

【★核心考点】十五五规划草案审议、信创产业考察、中老友好年启动
  1. 2 月 5 日:中老最高领导人共同宣布,设立2026 中老友好年,纪念中老建交 65 周年,深化中老命运共同体建设人民日报
  2. 2 月 9–10 日:总书记在北京亦庄国家信创园考察,调研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同步考察养老街区、隆福寺街区,春节前夕慰问基层群众求是网
  3. 2 月 24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银发经济、养老服务发展
  4. 2 月 27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政府工作报告草案,提交全国两会审议;明确十五五是夯实基本实现现代化基础的关键时期【★重中之重】人民日报
  5. 2 月下旬:德国总理默茨访华,为马年开年首位外国元首访华,发布中德联合新闻声明,深化全方位战略伙伴关系中华人民共...
  6. 【新规】新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26》,3 月 1 日起实施中国政府网

3 月(全年最重要月份|全国两会)

【★核心考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十五五规划纲要、三部重磅法律表决通过
  1. 3 月 5 日 —12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国两会) ✅ 批准: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2026 计划与预算、“两高” 报告、人大常委会报告 ✅ 表决通过三部法律【新法必考】:
    1. 《生态环境法典》:我国首部生态环境领域法典,8 月 15 日施行
    2.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3. 《国家发展规划法》 ✅ 习近平签署主席令公布上述法律央视网
  2. 同期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围绕十五五开局、发展新质生产力、民生保障建言资政
  3. 两会关键词:新质生产力、十五五、强大国内市场、安全发展、绿色低碳、共同富裕
  4. 其他科技 / 民生热点:多地启动重大水利、新型储能项目;全国春季农业生产部署

4 月

【★核心考点】一季度经济数据、基础研究座谈会、防灾减灾专题学习
  1. 4 月 16 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一季度 GDP:334193 亿元,同比增长 5.0%,经济起步有力、韧性较强人民网
  2. 4 月 28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分析一季度经济形势。定调:主要指标好于预期;部署扩大内需、科技自立自强、稳就业稳企业、防范化解风险人民网
  3. 4 月 30 日:总书记在上海出席加强基础研究座谈会,强调夯实科技强国根基,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完善基础研究人才体系【科技高频考点】人民数据库
  4. 4 月 30 日: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防灾减灾救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能力,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人民数据库
  5. 配套部署: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汛期防汛准备工作启动

5 月

【★核心考点】科技自立自强、乡村振兴、对外开放、纪念相关主题
  1. 5 月 4 日:五四青年节,各地开展青年主题教育;总书记寄语青年,立足岗位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
  2. 持续推进种业振兴行动,国家育种基地建设推进;全国耕地保护专项督查开展
  3. 外交:多场双边经贸对话会,推进自贸协定升级、RCEP 深化实施;中国 — 中亚合作机制持续落地
  4. 5月12日-5月13日特朗普访华
  5. 科技:载人航天、深空探测相关预研项目推进;多地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落地
  6. 政策: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印发,打通城乡流通,释放农村消费潜力

6 月

【★核心考点】安全生产月、党建工作、绿色低碳、全球治理
  1. 6 月:全国第 25 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围绕 “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2. 2026年6月8日至9日 主席访朝
  3. 6 月 16 日:全国党建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部署基层党建服务高质量发展、十五五落地落实人民数据库
  4. 六五环境日,围绕《生态环境法典》宣传,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5. 金融:持续防范地方债务风险,普惠小微、科创金融政策加码
  6. 国际:中方持续推动全球发展倡议落地,气候变化谈判、生物多样性合作

7 月

【★核心考点】两院院士大会、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经济形势研判
  1. 7 月 9 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三会同开;表彰 2025 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部署科技改革、人才政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2. 7 月 18 日:2026 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上海),习近平主席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讲话;聚焦 AI 安全治理、普惠 AI、开源开放、伦理规范【AI 热点大题】
  3. 7 月 31 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分析上半年经济,决定召开二十届五中全会;部署防汛抗旱、灾后重建、民生保供中国共产党...
  4. 防汛:南北多地进入主汛期,国家防总启动多轮应急响应
  5. 政策:进一步放开服务业准入,促进外资稳存量扩增量

8 月

【★核心考点】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实施、法治建设、援藏援疆、亚运后续交流
  1. 8 月 15 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时间节点必背】,我国生态环境法治里程碑,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治理央视网
  2. 8 月:全国援藏、援疆工作推进会,聚焦民族团结、兴边富民,配套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3. 高温干旱、台风多发,应急管理体系实战调度;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落地
  4. 国际:全球南方对话会,中方倡导公平包容的全球治理体系
  5. 产业:先进制造业、工业母机、半导体产业链扶持政策落地

9 月(外交大月|上合、金砖两大峰会)

【★核心考点】上合组织 25 周年、金砖合作 20 周年、两场元首峰会
  1. 9 月 1 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比什凯克)。上合组织成立 25 周年;习近平主席出席;会后对吉尔吉斯斯坦、埃及进行国事访问(中埃建交 70 周年)人民画报社
  2. 9 月 12–13 日: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八次会晤(印度),金砖合作 20 周年;中方提出金砖 AI 普惠、数字产业、产业链协同倡议,扩容金砖伙伴机制中共中央港...
  3. 9 月 10 日:教师节
  4. 9 月 23 日:中国农民丰收节,总书记向全国三农工作者致以祝贺
  5. 2026年9月23日至25日 习近平访美
  6. 9 月 24 日:2026 世界技能大会开幕;9 月 25 日第五届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启动
  7. 9 月 26 日:全球发展倡议 5 周年高级别对话会,习近平致贺信(全球发展倡议 2021 年提出)中国共产党...
  8. 9 月 30 日:烈士纪念日,向人民英雄敬献花篮仪式;新中国成立 77 周年前夕系列活动

10 月(党史纪念 + 二十届五中全会|本年度最高规格会议)

【★核心考点】长征胜利 90 周年、二十届五中全会、西藏巴青 7.0 级地震
  1.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77 周年
  2. 10 月 13 日: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部署十五五健康中国建设
  3. 10 月 23 日:纪念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胜利 90 周年大会在北京隆重举行【超级高频考点】;同日西藏那曲巴青县发生 7.0 级地震,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全力搜救、安置群众、抗震救灾中国共产党...
  4. 10 月 26–30 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全年度头号大题考点】
    1. 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 核心主题:新阶段全面从严治党、党的自我革命、党风廉政建设、巡视监督、干部队伍建设人民数据库
  5. 10 月 6 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中国提出的人人享有无障碍环境决议
  6. 10 月 27 日:中国等 26 国签署《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公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7. 10 月:第 140 届广交会开幕;厄尔尼诺达到历史强级别,气象部门部署秋冬防灾

11 月(截至 11 月 3 日)

【★核心考点】进博会、黄河保护治理、中比建交 55 周年
  1. 11 月:第九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海)如期举办,持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2. 11 月 2 日:总书记对黄河保护治理作出重要指示,持续完善黄河大保护大协同格局,建设幸福河中国共产党...
  3. 11 月 1 日:《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施行,替代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4. 11 月 1 日:发布总书记关于二十届五中全会《决定》的说明
  5. 外交:中比建交 55 周年,两国元首互致贺信;奥地利总理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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